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0:51:2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09]3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3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商务主管部门、科委、发展改革委,市财政三、七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市的认定管理办法,由市科委会同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和市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OO九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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