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 厦科联〔2019〕1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厦科联〔2019〕1号
厦门市科学技术局、厦门市税务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17-2018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自查及抽查工作的通知
厦科联〔2019〕1号
全文有效
2019.1.4
各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强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106号)的文件精神,经研究,市科技局、市税务局、市财政局联合开展2017-2018年厦门市企业研发费用补助自查及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查及抽查范围
2016年或2017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且已获得2017年或2018年研发费用补助的企业。
二、自查及抽查内容
1.企业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及相关政策中关于“研发活动”的条件;
2.企业归集的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以下简称“研发费用”)是否符合上述文件规定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三、文件依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97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40号公告)
4.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四、组织和安排
(一)企业自查
1.自查时间。2019年1月5日—11日。
2.自查内容。企业对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内容、研发形式和当年归集研发费用金额等信息进行自查。
(1)企业未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设置“研发支出”科目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的,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设置会计科目,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2)企业未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的,应按照政策要求自行调整。
(3)经自查,研发费用有调整的,企业须按照税务要求更正申报,并于2019年1月11日17:30前,将更正申报后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表》(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附件5)加盖企业公章同时报送一份给市科技局,地址:厦门市虎园路2号5号楼406室,联系人:张淼,联系电话:2029802。
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更正申报的,视同企业自查确认不存在问题。
(二)委托核查
企业自查工作结束后,市科技局、市财政局组成核查工作组,抽取部分企业,委托第三方机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核查。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第三方机构核查工作,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研发项目技术档案及财务档案等相关资料。
五、核查后续处理
(一)对企业的后续处理
1.经第三方机构核查,企业自查确认的研发费用金额准确的,不影响其申报以后年度研发费用补助资金。
2.经第三方机构核查,企业自查确认的研发费用仍存在错误申报的,市科技局将第三方机构核查的有关资料移交市税务局。市税务局确认研发费用金额,追缴企业多享受的税收优惠,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市科技局追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全额缴回多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三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同时启动相关法律程序予以追缴。
(1)对多申报金额超过企业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20%的企业,市科技局不再拨付当年度未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后一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
(2)对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等手段骗取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市科技局全额追回相关年度已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不再拨付当年度未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并将其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取消其后五年财政扶持资金的申报资格。
3.对拒不配合第三方机构核查的企业,市科技局转市税务局进行后续管理,市科技局不再拨付当年度未拨付的研发费用补助资金,并取消其后三年研发费用补助资金的申报资格。
(二)对中介机构的后续处理
对承担核查工作的税务师事务所或具体开展核查的税务师,在核查工作中存在利用服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未按涉税专业服务相关业务规范执业出具虚假意见等问题,市科技局将取消其后三年承担与财政科技资金相关工作的资格,列入科技“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在“信用厦门”公开和联合惩戒。
六、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2029802、2029035、2058997、2021878
业务监督电话:2021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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