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9 10:36:12

[案例]130001999 作废发票也要列在《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吗?


作废发票也要列在《发票使用情况自查表》吗?
[案例]130001999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的通知》(国税发157号)第四十八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一)应开具而未开具发票; (二)单联填开或上下联金额,增值税销项税额等内容不一致; (三)填写项目不齐全; (四)涂改发票; (五)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六)未经批准拆本使用发票; (七)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 (八)开具票物不符发票; (九)开具作废发票; (十)未经批准,跨规定的使用区域开具发票; (十一)以其他单据或白条代替发票开具; (十二)扩大专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范围; (十三)未按规定报告发票使用情况; (十四)未按规定设置发票登记簿; (十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行为。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的通知》(国税发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若您企业符合以上条件按规定作废发票,不属于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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