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二条“优先推荐人才项目”
一、政策内容
(十二)优先推荐人才项目。在推荐选拔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以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海河医学学者、天津市津门医学英才、青年医学新锐等国家级和市级人才项目人选时,向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抗疫一线医务人员予以倾斜。在2020年度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等项目申报时,对开展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的人才及项目团队予以倾斜。本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市科技局、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配套细则
(一)实施范围
本项政策适用于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工作的医务人员。具体范围如下:
1. 本市支援湖北医疗队人员;
2. 接收确诊和疑似病例的定点医院隔离病区医务人员;
3. 直接参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急救转运医务人员;
4. 直接参与确诊和疑似病例样本采集检测和流调医务人员;
5. 发热门诊医务人员。
(二)政策要点解读
1. 对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受到省部级及以上表彰的一线医务人员,符合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等国家级人才项目,以及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人选、海河医学学者、津门医学英才、青年医学新锐、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等市级人才项目的相应申报条件的,相关市级人才主管部门组织人选推荐选拔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其中,对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能够解决公共卫生、医疗救治、病毒检测、药物研发等重大课题及人民生命健康难题,为同行认可的申报人员,视同具备相应业绩成果要求。
2. 在2020年度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等项目申报时,对开展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的人才及项目团队,相关市级人才主管部门组织评选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推荐。
3. “本项政策可就近享受一次”指符合上述人才项目申报条件的人员,在最近一次申报时,可享受一次本项政策。
4. 各人才项目的申报时间,以各项目申报通知的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申报条件
1. 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申报人员应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坚持科学精神,恪守职业道德,潜心一线科研工作,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50岁以下。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学术技术水平处于国内领先地位,具有创新思维,能够引领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
(2)潜心基础研究,揭示自然规律和社会发展规律,能够提供新知识、新原理、新方法,促进理论原始创新,对学科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3)具有承担重大基础研究课题、重点科研任务等经历,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能有效组织并领导创新团队攻克学术技术难关。
(4)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良好的市场意识和国际视野,有效组织团队开展技术含量高、关联度大、支撑引领作用较强的产业创新项目,在推进产业关键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积极贡献,取得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
对已经获得国家其他人才计划(含项目、工程)支持的人员,一般不再推荐。
2. 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
申报人员应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近5年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业绩贡献和成果突出,并得到本市同行专家认可,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的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工作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或享受副司局级及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报。
3. 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
申报人员应长期在一线工作,具有正高级职称,学术技术水平在本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位居国际前列、国内领先,并为同行和社会所公认。同时,近5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理论上有重大发现、突破或技术上有重大发明、创新,获得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的主要完成人;或获国家发明专利3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效益。
(2)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医术精湛、医德高尚,在疾病预防控制或治疗疑难、危重病症中成绩突出;获得中华医学科技奖、中华预防医学会科学技术奖、中国医师奖、白求恩奖章、南丁格尔奖等卫生行业国家级学术、技术奖励;或是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或是经省部级卫生健康部门鉴定,取得重大发现或发明,填补国内空白。
企事业单位中的市管干部,或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项目,以及天津市“杰出人才”计划人选,不再作为选拔对象。
4.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的申报人员应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一般在40岁左右。同时,近3年取得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主持或作为核心成员承担本市行业及以上重大科研、技术改造、工程建设等重大项目的。
(2)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发明专利,或在国际、国内重要学术会议、刊物上发表过主旨演讲或论文,或创新成果曾获省部级三等奖及以上奖励的。
(3)在成果应用及转化方面取得较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
(4)其他在理论研究或技术创新等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并得到同行专家认可的。
已获得国家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授衔专家)等称号的人选,不再推荐。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的申报人员,年龄一般在35岁左右,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或副高级以上职称;第三层次人选的申报人员,年龄一般在30岁左右,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第二、三层次人选的具体业绩成果条件由各区、各委办局、各用人单位根据本行业、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5. 2020年度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
申报对象面向在我市进行自主技术研发或创新成果转化,研发领域处于所在学科前沿,产业发展前景良好,创新成果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创业项目和人才团队,分为创业和创新两类。
创业类“项目+团队”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可产业化研发成果或先进商业模式,有明确的创业方向和盈利目标,具备技术研发、企业管理、市场营销等能力的创业项目人才团队。
创新类“项目+团队”是由在津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等与本市企业合作组建,或本市企业自主组建,开展产品研发、技术创新的高水平创新人才团队。
对项目和团队带头人的条件,以实际公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6. 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项目
国家级和市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围绕国家和我市重大发展战略、重点领域,按照高水平、小规模、重特色的要求,精心设置研修课程,邀请权威专家授课,采取主题报告、专题研讨、学术交流等多种有效方式开展研修活动,实现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
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单位可优先申报疫情防控、公共卫生、病毒检测、抗疫药物研发等选题的高级研修班。对2020年度确定的相关继续教育高研班项目,优先组织疫情防控、重大公共卫生科研攻关的人才及项目团队参加。
7. 海河医学学者
申报人员一般在55周岁以下,应具有主任医师、教授、研究员等正高级职称。荣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或入选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天津市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除外)等市级人才项目;或具备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业绩特别优秀或从事急需紧缺专业的,可适当放宽条件。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在卫生计生一线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医术高超,技术精湛,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对某一疾病的防治研究有重大发现,临床疗效明显,社会效益显著,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其学术、技术水平为国内同行专家公认,并对我市卫生计生科技创新与卫生人才培养做出杰出贡献。
(2)曾作为额定完成者(前3名)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或作为主要完成者(前2名)荣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或作为第一完成者荣获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3)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核心期刊或国外有影响的专业期刊上正式发表论著20篇以上,且被SCI、EI、ISTP收录论文8篇以上。其中,基础医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累计影响因子(IF)在20分以上;预防、临床学科及药学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在10分以上;中医及中西医结合学科申请者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SCI杂志发表专业论文累计影响因子在5分以上。
(4)现为国家及我市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临床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的学科带头人,团队结构合理,创新能力或研究成果突出,在本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或在国家级学术组织中担任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5)在医药卫生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有重大发明发现,取得重大理论突破,其研究成果在本学科本领域位居国际前列、国内领先,并为同行所公认。
8. 津门医学英才
申报人员一般在45岁左右,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职称,业绩特别优秀或从事急需紧缺专业的,职称、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已获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国家卫生计生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等省部级以上专家称号的,不在选拔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一线,临床技术能力突出,有效地诊治了疑难危重病症,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影响力较大,得到同行公认;或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等工作中成绩突出,为我市公共卫生工作做出突出贡献。
(2)曾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的前5名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一等奖的前3名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二等奖的前2名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奖或国外相应水平奖项三等奖的第一完成者。
(3)主持国家级或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或在国内外本专业权威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0篇以上,且被SCI、EI、ISTP收录论文5篇以上并被多次引用,具有重大科研意义和临床价值;或主编或副主编出版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学术专著。
(4)担任国家级医学学术团体常委及以上职务者,或省市级医学学术团体下属各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及以上学术职务者;或担任省市级及以上部门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专业负责人。
(5)在医学实践和理论研究中,取得创新型的研究成果,具有较强的临床意义和实用价值,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技术或成果填补了我市空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9. 青年医学新锐
申报人员一般应在35岁左右,原则上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研究生学历。业绩特别优秀或从事急需紧缺专业的,职称、学历、年龄等条件可适当放宽。已获得省部级及以上专家称号,入选国家及我市“万人计划”、“特支计划”等人才计划,以及天津市“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等省部级以上人才项目的,不在选拔范围内。同时,具备以下业绩成果之一:
(1)现为所在单位技术骨干,所在团队在本市同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竞争力,掌握并熟练运用本专业关键技术,其技术能力或研究水平得到同行专家认可;在疑难重症的诊断治疗、常见多发疾病的预防控制、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处置中做出一定的贡献。
(2)获得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一等奖的额定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二等奖的前5名完成者;或获得省部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进步三等奖的前3名完成者。
(3)参与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或主持并完成局级以上重点科研课题;或在国内外有影响力的学术期刊上发表5篇以上论文,且有2篇以上被SCI、EI、ISTP等收录。
(4)曾参加省市级或以上重要学术团体,并担任一定的职务;或为我市有关部门确定的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技术骨干。
(5)在我市卫生计生行业儿科、全科医学等紧缺专业学科中临床技术或科研水平突出,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或在区卫生计生机构中作为技术骨干,专业知识扎实,工作认真踏实,服务满意度高,技术水平和工作业绩得到同行和群众的认可。
10. 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
(1)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
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在科技前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取得高水平创新成果,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具有主持承担国家或地方重要科技项目的经验;表现出较强的领军才能、团队组织能力;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
重点支持在科研一线潜心研究的科技人才,院所、高校、企业等法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不参与申报。对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条件。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
(2)培养青年科技优秀人才
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具有科研能力及创新潜力,在科技金融、科技文化、科技中介、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普及工作等方面成绩突出,获得国内外较高水平荣誉称号,具有一定的学术影响;拥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职称,年龄在35周岁以下。人选为海外引进人才的,须已回国工作两年以上,在今后5年内保证每年在国内工作9个月以上。对企业科技人才适当放宽条件。
(3)科技创新创业人才
申报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科技型企业的主要创办人(拥有20%以上企业股份),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较强的创新创业精神;创办的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注册,依法经营,创办时间不超过8年,且能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拥有核心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成长性。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科技特派员项目负责人和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创办人可优先推荐。
(4)重点领域创新团队
分为A、B两类创新团队。
A类创新团队支持范围为科研院所、高校的科技人才及其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所从事科研工作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承担国家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团队负责人同时应符合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的基本条件,年龄不超过50周岁;团队创新业绩突出,具有较好的发展前景;团队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不超过15人,可跨单位协作。
B类创新团队支持范围为科技领军企业的技术人才及其团队,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所从事研发工作为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创新方向符合国家、行业重点发展方向和长远需求;具有承担国家和市级重大科研课题、重点工程和重大建设项目的经历;拥有主要产品(服务)核心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科技成果转化能力、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良好;团队负责人年龄不超过50周岁,具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较好的战略视野;团队结构稳定、合理,核心成员一般不少于5人,长期从事创新研究和实践人员不少于10人;团队能持续进行项目开发和技术创新活动能力,具有明确的创新目标和科研规划。
(四)申报评审程序
1. 申报。用人单位根据申报条件组织申报,并将审核后的申报材料按属地化原则逐级报至各区人社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其中,驻津单位按党的关系归口申报。相关单位和申报人员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政策咨询、日常联系。
2. 初审。各区人社局、委办局(集团公司)人才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人选(项目)及推荐意见,报送相关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在疫情应急响应等需要不见面服务的情况下,纸质申报材料可通过传真或邮寄方式报送。
3. 评审。相关市级人才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项目)开展专家评审,提出建议人选(项目)名单。
4. 审批。国家级人才项目经公示无异议后,由相关市级人才主管部门直接将建议人选(项目)名单报送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委,经最终评审后确定入选名单。市级人才项目由相关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将建议人选(项目)名单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经最终审核批准后确定入选名单。
(五)联系方式
1. 市人社局:
(1)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天津市有突出贡献专家项目,联系人:杨妤,电话:83218136。
(2)“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一层次人选项目、2020年度天津市“项目+团队”重点培养专项,联系人:杨杙,电话:83218128。
(3)2020年度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高级研修班项目,联系人:孙涛,电话:83218135。
2. 市卫生健康委: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卫生健康系统)、海河医学学者、津门医学英才、青年医学新锐项目,联系人:张磊磊,电话:23337360。
3. 市教委:
“131”创新型人才培养工程第二层次人选(教育系统)项目, 联系人:张紫华,电话:83215130。
4. 市科技局:
天津市创新人才推进计划项目,联系人:崔尧,电话:83605033。
5.各区人社局:
滨海新区人社局 孟 韬 65306720
和平区人社局 贾国玺27267681
河西区人社局 刘 炀 28275960
南开区人社局 刘 宁 87875316
河北区人社局 王 芳 26296332
河东区人社局魏 晨 24120332
红桥区人社局房 亮 86516689
东丽区人社局马丽丽84376574
西青区人社局李明磊27933356
津南区人社局宋 琪28393729
北辰区人社局张 婷 26916025
武清区人社局张慧杰 82138823
宝坻区人社局王颖新 29224707
蓟州区人社局孙改革 82822862
静海区人社局柳 婷68615868
宁河区人社局陈庆曼 6911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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