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天津人社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保障和关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若干措施的通知》第十八条“弘扬职业精神做好先进表彰奖励”的配套细则
一、政策内容
(十八)弘扬职业精神做好表彰奖励。“对抗击疫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和集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及时性表彰和奖励”。(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教委、各相关区人民政府)
二、配套细则
(一)关于及时性表彰
1.政策依据
《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中发﹝2017﹞21号)《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中办发〔2018〕69号)和《天津市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试行)》(津党办发〔2011〕19号)
2.表彰主体
(1)市委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2)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政府批准,以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名义进行表彰。
(3)区委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
3.表彰名称
(1)以市委市政府或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名义进行表彰的名称为“天津市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2)以区委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的名称为“天津市**区卫生健康系统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先进集体、先进个人”。
4.表彰数量
此次及时性表彰是树典型、立标杆性质的表彰,重点表彰在疫情防控一线作出突出贡献的医务工作者,要本着少而精的原则,表彰名额不宜过多,以体现表彰的及时性、严肃性和权威性。副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严格控制处级干部表彰人数。
5.表彰程序
(1)从即日起到疫情防控结束,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发现先进典型,及时挖掘先进事迹,可分批次开展及时性表彰,涌现出一个或一批先进典型就表彰一个或一批,及时体现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此外,各级人社、卫生健康部门和市教委要优先推荐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医务人员参评各级、各类荣誉。
(2)市人社局、市卫生健康委结合全市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对在疫情防控一线中涌现出的重大先进典型,择优报请市委市政府进行及时性表彰。区人社局、区卫生健康委对本区在疫情防控一线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择优报请区委区政府进行及时性表彰。
(3)统筹把握表彰层级,各类拟表彰对象要提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市人社局统筹研究考虑,按照就高原则进行表彰,同一表彰对象,各级一般不重复进行表彰。
(4)坚持注重实绩、客观公正、各方面充分认可的原则,对拟表彰对象严把政治关、事迹关、廉政关,不随意放宽条件,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正式表彰前由市(区)卫生健康委、人社局统一公示并征求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公安部门意见。
6.表彰工作纪律
各区、各部门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展其他表彰活动。对违规擅自进行表彰或在评选推荐和表彰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已受表彰的集体或个人,如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撤销其所获荣誉。
(二)关于及时性奖励
1.政策依据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人社部规〔2018〕4号)和《天津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9〕3号),对抗击疫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给予及时性奖励。
2.奖励种类
对抗击疫情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可以授予嘉奖、记功、记大功、授予称号。
(1)对表现突出、作出较大贡献,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的,给予嘉奖;
(2)对取得突破性成就、作出重大贡献,产生较大影响的,记功;
(3)对取得重大突破性成就、作出杰出贡献,产生重大影响的,记大功;
(4)对功绩卓著的,授予称号。
授予称号以及荣誉称号,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功勋荣誉表彰条例》、《国家功勋荣誉表彰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3.奖励权限
(1)嘉奖。市卫健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区属卫健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
(2)记功。市卫健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作出;区属卫健委所属医疗卫生机构,报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3)记大功。由本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区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提出申请,报市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并作出。
4.奖励程序
(1)有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依据奖励权限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种类、条件、比例(名额)、程序和纪律要求等,经集体研究决定后予以公开。
(2)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填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附件1)或者《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附件2),履行审批程序。
需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批准的,由拟奖励对象所在单位提出建议,经主管部门同意并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奖励工作方案、现有工作人员总体情况、拟奖励对象名单、主要事迹材料及奖励审批表。
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自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3)奖励决定单位根据需要组织评选或者听取业内专家、服务对象等有关方面意见;对拟奖励名单,应当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涉及领导人员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事先征得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4)奖励决定单位在管辖范围内对拟奖励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因涉及国家秘密不宜公开的,可以不予公示。
(5)奖励决定单位作出奖励决定并予以公布,公布范围一般为受奖励人员或者集体所在单位。对于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的,可以向社会公布。
(6)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在奖励决定作出1个月内,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包括:奖励工作方案、奖励决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附件3)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备案表》(附件4)。
5.奖励的实施
(1)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集体,由奖励决定单位颁发奖励证书;获得记功、记大功的,同时对个人颁发奖章,对集体颁发奖牌。
(2)对获得嘉奖、记功、记大功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一次性奖金。奖金标准分别为:嘉奖1500元,记功5000元,记大功12000元。
获奖人员所在区或者单位经批准可以追加其他物质奖励,追加其他物质奖励须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经批准的奖励所需经费,通过相关单位现有经费渠道解决,不计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绩效工资总额。
(3)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进行奖励的,可以同时对该集体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进行奖励。
(4)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已故人员,可以追授奖励。
三、联系方式
(一)关于及时性表彰
联系人:市人社局人事教育处 张世举 83218192,15900330698;
(二)关于及时性奖励
联系人:市人社局事业管理处 于 静 83218271,13502098656;
各区人社局:
滨海新区: 左汝南 18622691788
和平区: 吴子立 27267683
河西区: 刘增禧 28275963
南开区: 贺晓梅 87875315
河东区: 焦 阳 24120329
河北区: 张 橙 26296087
红桥区: 王 欣 86516131
东丽区: 王连香 84376624
西青区: 张啟华 27913793
津南区: 陈世杰 28528961
北辰区: 张 婷 26916025
武清区: 柴 欣 82138821
宝坻区: 孙艳春 29242131
静海区: 王金玥 68611743
宁河区: 陈庆曼 69116297
蓟州区: 苏荣友 82822867
海河教育园:东 蓓 88977677
附件: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审批表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审批表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备案表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集体奖励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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