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6﹞67号 广东省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广东省关于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 粤府﹝2016﹞67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直驻粤单位:
根据国家全面推开资源税改革工作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实施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部分资源品目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对铁矿、金矿、铜矿、铅锌矿、锡矿、高岭土、萤石、石灰石、硫铁矿、井矿盐、海盐、石英砂、锑矿、长石、白云石、硅灰石、耐火粘土、重晶石、锰矿石、珍珠岩、花岗岩、大理石、银矿、膨润土实施从价计征改革。
二、对部分资源品目继续实行从量计征
对粘土、砂石(包括河沙、海沙和其他建筑用砂石)、矿泉水、地下热水,按照便利征管原则,仍实行从量定额计征。
三、资源品目具体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结合我省实际,按照总体不增加企业负担原则,合理确定资源品目适用税率。我省具体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见附件。
四、资源税优惠政策
为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对利用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的矿产品免税。
五、全面清理收费基金
此次改革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征价格调节基金,取缔地方针对矿产资源违规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凡不符合国家规定、地方越权出台的收费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确需保留的依法合规收费基金项目,要严格按规定的征收范围和标准执行,切实规范征收行为。
六、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 2016年7月1日起 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反映。
附件: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广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6月30日
附件:
广东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目
应税产品名称
计征方式
税率
1
铁矿
精矿
从价计征
1.5%
2
金矿
金锭
3.0%
3
铜矿
精矿
2.0%
4
铅锌矿
精矿
3.0%
5
锡矿
精矿
2.0%
6
高岭土
原矿
4.0%
7
萤石
精矿
2.0%
8
石灰石
原矿
6.0%
9
硫铁矿
精矿
2.0%
10
井矿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6.0%
11
海盐
氯化钠初级产品
2.0%
12
石英砂
精矿
2.0%
13
锑矿
精矿
1.0%
14
长石
原矿
8.0%
15
白云石
原矿
7.0%
16
硅灰石
原矿
4.5%
17
耐火粘土
原矿
1.0%
18
重晶石
原矿
4.5%
19
锰矿石
原矿
2.5%
20
珍珠岩
原矿
7.0%
21
花岗岩
原矿
5.0%
22
大理石
原矿
3.0%
23
银矿
原矿
1.0%
24
膨润土
原矿
10.0%
25
粘土
原矿
从量计征
每立方米0.5元
26
砂石
原矿
每立方米1.5元
27
矿泉水
原矿
每立方米3元
28
地下热水
原矿
每立方米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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