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管公积金 北京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政策解读
本帖最后由 蛋挞 于 2020-7-27 11:04 编辑天津人社局
市人社局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
津人社办发〔2020〕86号
为推进我市技能人才社会化评价进程,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关于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通告》(中就培函〔2020〕16号),现面向全市持续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并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报范围
在我市依法注册登记,以技能人才培养服务为主要工作职责的技工院校、公共实训基地、行业协会或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等,可申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申报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规范的财务制度和管理制度,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
(二)在拟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或曾参与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行业评价规范和教材的编制工作,具有较丰富的考核评价经验和较好基础条件。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机构、与评价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专家团队、考评员及质量督导员。
(三)有与评价项目相适应的考核场地、设施设备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能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控措施,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最终目的。
(五)自愿接受各级人社部门的监督。
(六)其他条件:
1.技工院校应正常招生。
2.企业应按《市人社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技能人才自主评价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0〕85号)或原《天津市开展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方案》(津人社办发〔2019〕82号)规定进行备案,并完成培训评价规模500人次以上。
3.其他组织应具有6年以上职业技能培训评价经历。申报职业(工种)数5个以下的,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应累计达到8000人次以上;申报职业(工种)数5个以上的,培训评价规模应累计达到5万人次以上,所申报的每个职业(工种)培训评价规模均不少于5000人次。
三、申报职业(工种)
申报职业(工种)范围应在《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见附件1)内。企业、技工院校申报职业(工种)原则上应不超过其主营业务和主干专业范围。
四、征集流程
(一)申请。申报单位向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市鉴定中心”)提交申请材料,市鉴定中心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二)评估。市鉴定中心组织专家,采取远程或现场评估形式,通过材料审核、质询答辩和现场考察等方式进行技术评估,提出专家技术评估意见。
(三)备案。市鉴定中心根据专家意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综合评议,确定入选机构名单并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向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报备。
(四)公布。经人社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审查通过的,列入我市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目录,定期向社会公布。
五、申报材料
(一)《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二)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开展评价相关工作的管理制度、表单样本和质量管控措施,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式样及评价机构印章式样(或相关方案);
(四)专职工作人员和专家团队、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等人员信息及相应技能水平证明;
(五)场地设备设施等资产有效证明文件,包含场地所有权属证明或房产租赁协议、固定资产清单、上年度经外部审计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等;
(六)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
(七)培训评价人员花名册(含联系方式,对培训评价规模有要求的机构提供)。
六、有关事项
(一)征集工作由市鉴定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二)征集工作采取“随时申报、及时受理”的方式持续开展。申报材料优先通过线上渠道提交电子版,纸质版材料可采取邮寄方式提交。
(三)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应自觉按照备案通过的实施范围和规定要求,在确保评价质量的基础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主动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管理,并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责任。
本通告自2020年5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特此通告。
联 系 人:吕本顺
联系电话:022-83635027
电子邮箱:bzb@tj.gov.com
通信地址:天津市南开区迎水道47号天津市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服务大厅
邮政编码:300384
附件:1.天津市社会培训评价职业目录
2.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备案申请表
2020年5月25日
关于征集社会培训评价组织的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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