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度郑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开始征收啦
http://file.tax100.com/o/202006/29/296_1593380885802.jpg【20200628 每日一税】
个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盈余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探析
文/彭怀文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26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彭怀文老师在其微信公众号《轻松财税》撰文《个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盈余所得的个人所得税探析》,讨论了个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盈余所得的个人所得税问题。现予以全文转发,与诸友共飨。
对于个人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盈余所得很容易陷入两个误区:
1.认为农民社员取得的盈余分配,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全额乘以税率20%交税;
2.认为农民社员取得合作社盈余分配属于“四业”所得,应全部免税。
一、法律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的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注意:《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在上述规定中用到了两个词语,一个是“盈余返还”,一个是“盈余分配”。
二、个人取得盈余所得的分类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合作社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或分配,存在两种情况:
1.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三、可以暂免个人所得税的情况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分析说明: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是“盈余返还”,而且是按照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也就是,农民社员取得该部分所得的前提,必须要与合作社发生交易,比如农民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销售给合作社,再由合作社统一销售出去。因此,农民社员取得的该部分所得,其实应该是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或农业初级产品的所得收入。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30号)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对于农民社员因“四业”与合作社发生交易而产生的盈余返还,是可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四、需要按照红利所得交税的情况
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余额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
分析说明: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用的术语就直接是“分配”,而且是按照成员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来计算,而且盈余来源更加的广泛,包括了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等。因此,该部分“分配所得”,就不是“四业”所得。
对于该部分分配所得,个人所得属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20%。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你的向导,而你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http://file.tax100.com/o/202006/29/889_1593380885882.jpg
感觉不错,请点“在看”↓↓↓
页: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