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5844 境外公司为境内同一集团多家子公司提供劳务如何纳税?
境外公司为境内同一集团多家子公司提供劳务如何纳税?
[案例]130005844
项目所在地就是劳务发生地。 境外企业与境内集团总公司签订劳务合同,但实际劳务接受方为境内的多家子公司,这种情况会被认定为多个项目,在各项目发生地办理税务登记和税款申报纳税手续。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劳务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主要机构、场所,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对其他各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活动负有监督管理责任; (2)设有完整的账簿、凭证,能够准确反映各机构、场所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亏情况。 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 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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