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2:02:32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于 2011 年 6 月 27 日 在伦敦签署;《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收益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 2013 年 2 月 27 日 在北京签署。中英双方分别于 2013 年 4 月 12 日 和 2013 年 12 月 13 日 相互通知已完成该协定和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国内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该协定和议定书自 2013 年 12 月 13 日起 生效,并适用于:
一、在中国, 2014 年 1 月 1 日 或以后开始的纳税年度产生的利润、所得和财产收益;
二、在英国, 2014 年 4 月 6 日 或以后开始的申报年度的所得税和财产收益税,以及 2014 年 4 月 1 日 或以后开始的财政年度的公司税。
上述协定和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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