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51:15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预[2015]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预7号

   
   市委宣传部、市教委、市水务局、市残联,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2014〕12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19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预[2015]7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