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48:38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5]2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鲁甸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27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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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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