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48:22

[案例]130005495 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企业以房产投资入股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13000549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48号)第一条的规定,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缴纳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1号)的规定,自2006年3月2日起,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投资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0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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