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30005470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样计入?
土地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怎样计入?
[案例]130005470
1、主营房地产业务的企业计算缴纳土地增值税时,记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8号) 第二条规定: “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48号)第十四条规定: “关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的问题 根据细则的规定,对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当地情况制定。 因此,对纳税人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当地税务机关规定预征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按规定比例预交,待办理决算后,多退少补; 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不预征土地增值税的,也应在取得收入时先到税务机关登记或备案。 ”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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