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x100 税百's Archiver
论坛
›
新疆
› 财政部 (1978)财农字第2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20:44
财政部 (1978)财农字第2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1978)财农字第2号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财政部 (1978)财农字第2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