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20:44

财政部 (1978)财农字第2号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财政部
财政部复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免税年限问题的函
(1978)财农字第2号
广东省财政厅:
(77)粤财农便字第77号函悉。为了鼓励沿海地区围垦造田,对纳税单位围垦造田免征农业税的年限原则同意适当长一些。免税的具体年限,请根据围垦的工料费大小酌情规定,但最多不要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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