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10:31

[12366]140000293 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增值税方面是否为视同销售货物?


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增值税方面是否为视同销售货物?
140000293
( l )所得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5 条: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补偿、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8 〕 828 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得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人。 ① 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② 用于交际应酬; ③ 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④ 用于股息分配; ⑤ 用于对外捐赠; ⑥ 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文件并未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列人视同销售货物范围,所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不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 2 )增值税方面有以下规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4 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10 条第(l )项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月,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在增值税方面应作为视同销售货物。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12366]140000293 企业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增值税方面是否为视同销售货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