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1:09:0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发〔1995〕32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复函
国税函发〔1995〕328号
中国人民银行:
你行《关于确认欧洲投资银行为国际金融组织的函》(银函〔1995〕163号)收悉。我们认为,欧洲投资银行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所述的“国际金融组织”,因此可以享受该条所规定的税收待遇。
你行与欧洲投资银行正式签定合同协议后,请将有关材料(包括欧洲投资银行章程、合作协议等)报我局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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