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0:58:5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509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5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恢复对黄金及其饰品签发出口货物报关单证明联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函〔2006〕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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