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0:58:1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54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
新国税办〔2007〕54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出口加工区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9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7〕541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