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6〕497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6〕49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47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准确把握和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要及时做好对出口企业的宣传,得到工作中的理解和配合。并严格按通知要求,对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进行认真审核。
二、各地应做好备案出口合同的整理、统计工作,并于2006年10月20日前,将本次合同备案工作及《出口合同备案统计表》一同书面上报区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各地在本次合同备案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和增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的通知》(财税〔2006〕139号)暂放FTP/区局CENTRE/进出口处下,请各地参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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