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0:54:0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5〕29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达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的通知
国税函〔2005〕290号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四川、重庆、新疆、甘肃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钢材“以产顶进”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经贸外经〔2002〕38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钢材“以产顶进”改进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税发〔1999〕68号)精神,现将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见附表)下达给你局。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在严格审批基础上,依附表所列企业名单及免税数量指标,办理“加工出口专用钢材”免、抵税手续。
附件:2005年第一批免税“加工出口专用钢材”数量指标
附件:
http://www.tax100.com/szzsk/UserFiles/Image/datx/sfmb/1DC8BE6D-P571.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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