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0:50:01

[12366]140000277 企业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时,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销货方开具退货证明?应如何开具?


企业购进货物不符合规定时,购货方要求退货并已运回销货方,已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需销货方开具退货证明?应如何开具?
140000277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 2006 〕 156 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以下简称《 申请单》 )。 《 申请单》 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同时其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①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②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③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如己开具的专用发票已经跨月,应将发票进行认证,然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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