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10:46:03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财税〔2016〕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税〔2016〕3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市财政监督局,市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25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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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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