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976 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可采取什么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
不慎丢失海关专用缴款书可采取什么措施弥补由此带来的税款损失?
14000097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4条第2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2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 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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