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8 01:48:14

【聚焦】抗“疫”显担当!全国税务系统3名个人1个集体受表彰

本帖最后由 奈奈 于 2020-8-12 11:14 编辑

为让纳税人、缴费人更好了解最新出台的税费政策,助力企业复工复产,鸡西税务近日推出“热点问答”系列视频。今天我们来学习: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有哪些?
http://file.tax100.com/o/202006/28/978_1593280091432.mp4

相关问答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为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同时加快复工复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例如:某科技有限公司,是我局辖区内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该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2020年3月份开具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万元,减免增值税2000元,减税幅度达到66.6%,切实的减轻了企业的税负,助力小微企业复工复产。
为进一步支持广大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全面复工复业,《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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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完整版本: 【问答】税费政策热点问答(第九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