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261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我公司自建一房屋作为商场,现购进一大批日光灯具用于照明,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可以抵扣进项税吗?如正常营业后购进同样灯具用于维修和更换可以抵扣吗?如果上述房屋是经营租赁的,开业时由我公司购进的灯具可以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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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财税〔 2009 〕 113 号)规定: “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 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灯具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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