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259 我公司(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内)拟将一台已使用3 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请问我公司可否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我公司(非扩大增值税抵扣试点范围内)拟将一台已使用3 年的旧机器向参股公司增资(作为该参股公司的实收资本),请问我公司可否向该参股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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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行为,应征收增值税。 另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 170 号)第4 条的规定,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又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90 号)第l 条第(l )项规定: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 〕 170 号)和财税〔 2009 ) 9 号的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 %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贵公司上述清况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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