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140000266 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祝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祝有关事项是如何进行调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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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规定: (1)自2009 年l 月1 日起,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不得开具印有“废旧物资”字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废旧物资专用发票)。 纳税人取得的2009 年1 月l 日以后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2)纳税人取得的2008 年12 月31 日以前开具的废旧物资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 天内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申报抵扣。 (3)自2009 年4 月1 日起,废旧物资专用发票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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