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本帖最后由 刘邦明 于 2020-4-20 15:36 编辑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
为深入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便利纳税人办税,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决定在全区范围内推行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区通办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内纳税人,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由选择任何一个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详见附件1)办理有关通办业务事项。
二、全区通办的办税事项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税务认定、优惠办理、宣传咨询、其他事项等5大类20项业务事项(详见附件2)。
三、纳税人办理的通办业务事项凡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列明的需实行实名办税的涉税事项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实行实名办税。
四、纳税人到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通办业务事项时,应当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由受理通办业务的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后,应在相关资料上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印章。
六、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业务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方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8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5号)同时废止。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授权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及联系电话
2.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全区通办业务范围
文档附件附件1:
附件2: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2018年6月16日 本帖最后由 刘邦明 于 2020-4-20 15:37 编辑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部分办税事项全区通办的公告》解读
一、出台背景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全区通办事项的受理税务机关、业务事项范围及要求发生了变化,为保证纳税人能够及时、准确按照新的全区通办业务流程办理,特制发本公告。
二、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有六个方面的内容:
(一)明确了全区通办的方式
全区通办业务通过公告列明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人可不受地域限制,自主选择公告列明的任何一个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按规定提交相关涉税资料,办税服务厅窗口人员受理后进行办理。
(二)明确全区通办业务事项范围
按照有关要求及我区税收管理信息化实际,确定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共计5类20项,内容包括税务登记类3项、税务认定类6项、优惠办理类7项、宣传咨询类3项、其他事项1项。
(三)明确全区通办事项实名办税的要求
为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使守法者尽享优质办税服务、违法者无处遁形,促进税收遵从和管理质效双提升,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2017年第7号)有关要求,办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实行对办税人员(包括税务代理人)身份确认制度。办税人员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税务机关采集、比对、确认其身份信息后,办理涉税事项。
(四)关于纳税人相关资料的保管
纳税人到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相关资料,由接收资料的税务机关留存归档。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五)明确了全区通办业务事项的印章使用
本公告列名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受理纳税人全区通办业务事项,加盖受理税务机关业务印章。
(六)不纳入全区通办的情形
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确定凡纳税人办理的全区通办事项涉及税收违法行为处理的或纳税人属非正常户的,应到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不能办理全区通办事项。纳税人在主管税务机关处理完上述情形后,可办理全区通办业务。
三、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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