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41:00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沪国税流[2003]12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沪国税流12号
状态:全文废止(失效)

   
上海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199号 )转发给你们,请转知所属,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2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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