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40:21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6〕3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32号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炼油改扩建项目购买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5〕22号)收悉。批复如下:
鉴于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炼油改扩建项目购买国产设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1号)有关退税的规定,同意对该公司上述项目采购的国产设备,在严格审核、确保其正常纳税的前提下,按规定办理退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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