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39:23

[12366]140000685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收回,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请问A公司应该给该企业开票吗?应在税务机关代开何种发票?
14000068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 某企业将房屋租赁给A公司,未到期因故某企业将房屋收回,某企业应付A公司违约金20万元,对A公司收取的违约金20万元,在未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未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情况下收取的违约金,不属于增值税及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及营业税。 同时不属于发票管理范围,收取违约金方不需要开具发票,开具收款收据即可,但按规定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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