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38:5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白酒消费税
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的公告

现将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委托加工收回的白酒销售给销售单位,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不含增值税)70%以下,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应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规定的核价办法,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上述销售单位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380号)附件《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规定的情形。
本公告自2015年 6月 1日起 施行。此前已发生但尚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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