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38:43

[12366]140000348 国税发( 2003 )17 号文件第2 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国税函〔 2009 〕 617 号文件第1 条规定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不是意味着不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国税发( 2003 )17 号文件第2 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而国税函〔 2009 〕 617 号文件第1 条规定应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这是不是意味着不再实行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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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 2009 〕 617 )第l 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 年1 月1 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 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规定是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而国税发〔 2003 〕 17 号文件第2 条规定的是进项税额的所属期,因此,两者口径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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