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34:56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废止《海关总署 中国人民银行 财政部 对外经济贸易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的公告
海关总署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商务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公告2010年第95号
为规范加工贸易保证金管理,现决定废止《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来料加工进口料件收取保证金问题的通知》(〔1989〕署监一字第454号),该规范性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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