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地税局 白山地税发[2011]26号 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市地税局白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白山地税发26号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局:
为加强发票专用章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保证该项工作有效落
实,白山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工作实际,提出要求如下:
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专用章
自2011年2月1日起启用,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二、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规定的式样刻制发票专用章,持发票专用章印
模,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登记备案。
三、纳税人要在《发票领购簿》规定的位置,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戳记。
四、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发生变更,应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留存备案。
五、各单位要向纳税人做好更换发票专用章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发票专用章更换工作顺利实施。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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