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24:37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更换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

松原市地税局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 更换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公告
松原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和有关规定,
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专用章更换、刻制范围
在松原市地税局辖区内已办理税务登记,领购地税发票,持有旧式发票专用章或持有不符合规定的新式发票专
用章的纳税人;新办税务登记需要使用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二、更换发票专用章式样及启用时间
发票专用章中央纳税人识别号的位数不够18位的按实际阿拉伯数字位数刻制,数字字高3.7mm,字宽根据纳
税人识别号位数确定,阿拉伯数字总宽度为26mm,字体为 Arial体。发票专用章其他内容及启用时间按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2011年第7号)要求执行。自2012年1月1日起,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加盖新式发票专用章,加盖旧式
发票专用章或不符合规定的新式发票专用章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发票专用章刻制、更换流程
需要刻制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按照国家对印章刻制的有关规定到公安部门办理印章刻制备案手续。纳税人在刻制
发票专用章前,到地税部门领取刻章回执,然后到经过公安部门批准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刻完章后将回执交回
税务部门。承制单位要将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留存。

(一)新办税务登记需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
新办登记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后,到经过公安部门批准具有制作印章资质的单位
刻制发票专用章。
1.发票专用章的刻制
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或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到经过公安部门批准的单
位刻制发票专用章。
2.发票领购簿的核发
需要领购地税发票的纳税人,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发票专用章、经办人身份证,向税务机关办理发票
领购手续。税务机关根据领购发票纳税人的经营范围和规模,确认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以及领购方式,在5个工
作日内发给发票领购簿。
税务机关核发《发票领购簿》同时,要在《发票领购簿》规定的位置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戳迹,并将发票专用章
印模留存备查。
(二)需更换发票专用章的纳税人
持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法人(或业主)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原发票专用章到经过公
安部门批准具有制作印章资质的单位刻制发票专用章。
税务部门(大厅发票窗口)要将原发票专用章及时收回,在《发票领购簿》中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戳迹(应
不与原发票专用章戳迹重合),新发票专用章印模应留存备查。
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发生变更,应重新刻制发票专用章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旧式发票专用章可以使用至2011年12月31日。

四、发票专用章使用管理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开具发票时必须在发票联上加盖发票专用章,并保证盖印字迹清晰可辨认。发票专用章
由专人负责保管使用,防止丢失,被盗。
申请印制冠名发票的纳税人,如发票使用量较大,需要将发票专用章套印在发票联上的,经市局发票管理部门
批准,持批准手续及发票专用章印模,由发票印刷企业印制发票同时套印发票专用章。
特此公告。

附件:刻章回执(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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