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9:2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四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于2015年 4月 1日 在香港正式签署。双方分别于2015年 12月 4日 和2015年 12月 29日 相互通知已完成议定书生效所必需的各自内部法律程序。根据议定书第六条的规定,议定书自   2015年 12月 29日 起 生效,适用于2015年 12月 29日 及以后取得的所得。
议定书文本已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6 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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