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8:4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发【1994】062号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发【1994】06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局发 (1994) 14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转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今年新的出口退(免)税管理办法执行以来,由于退税申报的凭证由原来的“三票两单”改为“两票一单”因而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就成了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今年1-6月,全国没有统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省、区、市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各异,一些不法分子趁机采取伪造、套取和真票假开等非法手段骗取出口退税。近来广东等沿海地区的不法分子,以中间人或生产企业人员的身份,携带有关凭证主动与出口企业联系,假借沿海地区无退税指标,出口企业以自营或代理出口服装等货物的方式,从事“四自、三不见”(即: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出口”业务。近几个月来发现不法分子在我区出口企业中也兜售上述“出口”业务。此类犯罪行为不仅严重干扰正常的外贸经营秩序而且会给国家和出口企业造成严重损失。为了确保出口退税政策的贯彻实施,严防不法分子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发生,区局要求各级国家税务机关尽快行动起来,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 各级国家税务机关的领导和主管出口退税的人员要提高对反骗税的认识。在近期内利用各种宣传形式开展反骗税的宣传教育活动,上下及时通报信息。各地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会同外经贸部门以及各有关部门召集各出口企业举行反骗税动员会。要求出口企业的领导和业务人员提高警惕,严防上当受骗。出口企业端正经营思想,靠真本领提高经营效益,不能急功近利,靠歪门邪道等犯罪行骗取出口退税。
2、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通知精神,要求各出口企业于8月底前对其6月底前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货源、价格以及购货发票的真实性等情况进行一次自查,企业在自查中发现货源、价格等不实,购货发票有问题的,要及时向主管退税的税务机关报告,对已申报办理的退税的,企业要提供补税担保,不能提供补税担保的,税务机关要书面通知企业开户银行暂停支付该企业已退税款等额的存款,待查清后按规定处理。对未办理退税的一律暂停退税,待查清后处理。
3、 对在广东等沿海地区购进的出口服装等货物在未核实清楚货源,价格以及购货发票前一律暂不予退税。对在“四自、三不见”情况下成交“出口”的业务,除不予办理退税外,还要追究出口企业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各地将上述情况按总局国税发(1994)146号文第三条要求,务于8月25日前按附表内容,电告区局。
4、 各地要对所属出口企业的出口退税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于出口企业购进的出口货物,除从固定的厂家购进且价格真实的外,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要对其货源,供货企业的购货发票及纳税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个别退税数额较大,且有骗税嫌疑的可派专人调查。务必将调查结果在9月10日前上报区局。
5、 各地在审核办理退税工作中,要提高反骗税意识,依据出口退税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手续,建立健全审核、办退制度,既要及时办理退税,又要严格把关,严防骗税案件发生,使税务机关更好地为外贸企业服务。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口退税管理,严格审核退税凭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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