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8:07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5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5〕54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免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5〕56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新国税办〔2005〕54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