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5]084号 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转发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084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低出口退税率后有关外贸企业财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商字379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附:财政部财商字37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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