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6: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新地税二字【1997】009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新地税二字【1997】00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加发奎屯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出口退税款税收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2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21号“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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