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14:06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3]83号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83号

   
各区县财政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减免税执行期限
凡根据财税184号文规定符合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必须在执行期内(即自2003年10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止)办理纳税申报;执行期结束后办理纳税申报的,征收契税。
二、减免税审批权限
1、纳税义务发生在2003年9月30日之前,按照《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革中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地70号)规定应缴纳契税而尚未缴纳的,但根据财税184号文规定可以减免的,由区县财政局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2、除“第1条”规定外的免税事项由区县财政局负责审批。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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