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09:27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4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沪地税地44号

   
   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国税函〔2008〕514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全文失效废止)
国税函〔2008〕5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1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国税函844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制企业在重组过程中,以名下土地、房屋权属对其全资子公司进行增资,属同一投资主体内部资产划转,对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不征收契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地[2008]44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资子公司承受母公司资产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