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08:01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沪地税财行[2009]73号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的通知
沪地税财行73号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转发给你们,请知照。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二OO九年十二月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国税函603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确定问题的请示》(京地税地12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现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对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按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的土地前期开发成本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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