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02:22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地[1988]13号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前书立,领受的凭证贴花问题的规定
国税地13号
状态:部分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88年10月1日起施行.现对<条例>中规定的应税凭证具体征免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从1988年10月1日起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均应按规定贴花;在此以前,书立,领受的条例所列举的凭证,除继续使用的营业账簿和权利,许可证照应按规定贴花外,其余凭证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贴花.
二,记载资金的账簿,按1988年10月1日的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税贴花;以后年度均以年初固定资产与自有流动资金合计金额计算,就增加部分贴花. (被国税发25号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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