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1:01:24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精神,切实减轻我市中低收入者生产经营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税收负担,充分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通知》(粤地税发〔2011〕1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9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对佛山市的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进行调整。《关于全市实行统一所得税带征率的通知》(佛地税发〔2002〕203号)规定的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同时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九月一日


附件
佛山市个人所得税带征率表

序号
行 业
带征率
(%)
1
制造业
1
其中:加工修理
1.5
2
批发零售和贸易业
0.5
3
服务业
1.5
其中:(1)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物价等中介(事务所)
5
(2)桑拿、按摩、沐浴、沐足、发廊、美容、化妆、医疗
2.5
4
转让无形资产
2
5
销售不动产
2
6
娱乐业
2.5
7
建筑业
1.5
8
交通运输业
1.5
9
其他
1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佛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带征率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