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政策君 发表于 2020-6-27 10:59:43

普通发票代开


普通发票代开


一、业务概述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024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申请代开发票人的合法身份证件;

2、《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1份;

3、付款方(或接收劳务服务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对个人小额销售货物和劳务只需提供身份证明;

4、提供由生产地村委会出具的自产初级农产品证明(适用于代开免税项目);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的,当场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审核

【普通发票代开岗】受理单位和个人代开普通发票的申请,并做如下审核:

(1)查验申请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3)《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正确,有关印章是否齐全;

(4)审核申请代开发票人是否符合代开范围;

(5)所销售的货物是否属于开具普通发票货物的范围;

(6)通过系统查询纳税人纳税申报是否正常;

(7)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二)缴纳税款

【普通发票代开岗】对提供的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计算应纳增值税额,申请人持《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向【申报征收岗】缴纳应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

(三)代开发票

【普通发票代开岗】确认申请人缴纳应纳税款和发票工本费后,根据纳税人的完税证明,为其代开普通发票,并在代开的普通发票上注明完税凭证号码后交申请人。

申请代开发票经营额达不到确定的按次起征点的,只代开发票,不征税。但根据代开发票记录,属于同一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一个纳税期内累计开票金额达到按月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一并计算征税。属于免税范围的,要在普通发票票面上注明“免税”字样。

申请代开发票的项目属于免税项目的,可以直接代开普通发票。对于金额较大、情况较复杂的,必要时由【税收管理员岗】实地核实后代开普通发票。

(四)复核

【普通发票代开岗】应在代开发票业务办结后,及时将有关资料转【复核岗】,【复核岗】应对窗口开票与征税操作的记录进行复核。

(五)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代开普通发票时,由税务分局(所)【普通发票代开岗】、【申报征收岗】和【复核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六)资料归档

【普通发票代开岗】于次日前将纳税人代开发票的相关资料整理归档。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普通发票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