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一、业务概述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是由受托进口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开具,并交由委托企业据此向其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进料加工贸易免税证明的书面依据。
二、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1030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份数
1、《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1份;
2、进料加工登记手册复印件1份;
3、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委托进口合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载有《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有关信息的电子数据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无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在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一)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和处理:
(1)审查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2)核对申请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核对相符后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申请人签章,原件返还申请人;
(3)审核《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4)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二)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到转来的资料后,根据其报送的资料主要审核纳税人代理进口货物的业务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符合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有关政策规定等内容。
(三)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上签署初审意见,对不符合要求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要求的,将《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的有关信息准确录入(或读入)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审核。审核通过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
盟(市)局批准后,【出口退税业务岗】打印《代理进口货物证明》,连同审批后的《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
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代理进口货物证明》及《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申请表》等相关资料。
(四)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五)资料归档
【出口退税业务岗】在业务处理完毕后,应于当日将受托进口企业申请开具代理进口货物证明的相关资料按规定归档。
附件:
代理进口货物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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