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
一、认定流程
(一)业务概述
对外贸易经营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的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后,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应分别在备案登记后,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特定退(免)税的企业和人员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03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1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95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已办理备案登记并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提供代理出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1份;
4、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进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货物的不需提供)
5、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6、特许退(免)税的单位和人员还须提供现行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规定要求的其他相关凭证各1份;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对外贸易经营者(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在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后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没有出口经营资格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含视同自产产品)的,应在代理出口协议签定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收到转来的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退税帐户帐号信息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盟(市)局批准后,进行文书销号,制发《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连同审批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等相关资料。
4、违章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5、相关事项
(1)已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且在原核准经营范围内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再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2)对外贸易经营者如超出原核准经营范围从事进出口经营活动的,仍需按上述程序办理退税认定手续。
(3)税务分局(所)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应于次日前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归档。
二、认定变更
(一)业务概述
已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纳税人,其认定内容发生变化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有关管理机关批准的文件、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已变更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5、已变更的《海关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不需提供)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应自有关管理机关批准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审核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
(3)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各种资料的复印件内容是否与原件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核对后原件返还纳税人;
(4)审查《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填写内容与附送证件、资料相关内容是否一致,签字、印章是否齐全;
(5)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收到转来的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退税帐户帐号信息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内容,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上登记变更事项并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经盟(市)局批准后,在系统中录入变更信息,将审批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变更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违章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变更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应于次日前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归档。
三、认定注销
(一)业务概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的,须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二)法律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调整出口退(免)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4〕955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
(三)纳税人应提供资料及份数
1、《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2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
3、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申请报告1份;
4、原《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四)纳税人办理业务的时限要求
纳税人自发生解散、破产、撤消以及其他依法应终止出口货物退免税事项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请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注销认定手续。
(五)税务机关承诺时限
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受理,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下一环节;本涉税事项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工作流程图
见附件。
(七)操作规范
1、受理
【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受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的申请,并进行如下审核:
(1)查验纳税人出示的证件是否有效。
(2)审查纳税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3)纸质资料不齐全或者填写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
经过上述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进行文书登记,制发《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同时将相关资料转【出口退税业务岗】。 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告知纳税人不予受理的理由,将有关资料返还纳税人。
2、审核
【出口退税业务岗】接收到转来的信息资料,通过系统调阅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信息、退税帐户帐号信息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信息等内容,查验纳税人是否按规定结清纳税人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款,对其进行案头审核。
3、审批
【出口退税业务岗】根据审核情况,在《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上签署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退回纳税人;对符合规定的,录入申请信息,经税政管理股(科)【股(科)长岗】、【局长岗】审批后,上报盟(市)局审批。经盟(市)局批准后,进行文书销号,制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通知书》,连同审批后的《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及相关资料转【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纳税人凭《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向【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领取《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表》等相关资料,并交回《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及《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表》。
4、违章处理
【出口退税业务岗】发现纳税人未按规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的,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税务违法、违章工作程序进行处理。
5、其他事项
税务分局(所)办理纳税人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注销时,税务分局(所)【待批税务事项受理岗】按上述要求受理纳税人申请,并将相关资料转旗(县、市、区)国税局【出口退税业务岗】,由【出口退税业务岗】按上述程序办理。
6、资料归档
上述事项处理完毕后,【出口退税业务岗】应于次日前将相关资料转【税收管理员岗】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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